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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的标准是什么 军婚的要求和规定

2023/7/31 15: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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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告钱某(男,已婚)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被告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钱某则称自己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案将如何处理?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钱某虽原来有配偶但不影响其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本案被告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有两种情形: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同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那些一般的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不能定为本罪。

虽然本案被告钱某称自己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钱某与陈某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人民法院遂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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